镇江市
法定主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5/26 1.2k 阅读 164 点赞

各辖市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织密筑牢制度“笼子”,提升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经研究,市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制度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围绕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和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检验和评估制度建设的成效,努力从制度层面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全面查找和纠正制度在依法合规、权力配置、自由裁量、运行程序、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权力授之有据、职责配置科学、行使依法合规、裁量界限明确、运行公开透明、有效预防腐败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有效降低制度的廉政风险。通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各部门制度执行的总体成效作出科学判断,进一步提升制度执行的效力,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二、评估主体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本地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绩效性评估工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评估。其中以各地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以市公安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市局纪委监察室组织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报经市纪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范围

纳入制度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文件。廉洁性评估包括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绩效性评估仅包括已公布实施的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评估重点是:

(一)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人事权等相对集中的权力;

(二)涉及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制度存在缺陷和问题;

(三)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有关的问题。

四、评估内容

(一)廉洁性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是评估廉洁性,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是否将预防腐败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是否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二是评估合法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相关内容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况;三是评估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四是评估科学性,权力配置、职权划分、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等。

(二)绩效性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是执行环境,主要评估地方或部门对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组织力度,是否营造出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二是执行基础,主要评估地方或部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制度质量,是否具备制度执行的基础;三是执行状况,主要评估地方或部门制度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是否取得制度执行的实际成效;四是执行保障,主要评估地方或部门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是否建立起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五是党员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主要评估党员群众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认知和满意程度。

五、评估程序

制度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主要采取组织会审、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

(一)组织会审

组织会审是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的必经程序,主要流程如下:

1.组建会审组

会审组人员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一般可包括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会审人数可根据实际确定,原则上为单数。

2.开展会审

(1)由文件起草部门对文件的起草目的、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但不参与会审。

(2)由会审组成员根据评估内容对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和绩效性进行评估。

(3)由会审组对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和绩效性形成会审的结论。

(二)社会评价

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可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可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征求意见,其结果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汇总

由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组织会审、社会评价等情况,对被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具体评估意见。其中,廉洁性评估结果,根据制度设计的重要程度、滋生腐败的发生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评估结果设置廉政风险“高”、“中”、“低”三个等级;绩效性评估结果,根据《镇江市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绩效评估体系和标准》,量化形成具体分值。

六、结果运用

(一)廉洁性评估的结果应用

1.对于已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结论为廉政风险“高”的文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改废;结论为廉政风险“中”的文件应认真研究修订;结论为廉政风险“低”的文件应加快推进实施。

2.对于正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结论为廉政风险“高”的文件应当暂缓公布实施;结论为廉政风险“中”的文件应当由原起草部门修改后进行二次评估,将风险降到合理范围内方可实施;结论为廉政风险“低”的文件可直接发布实施。

(二)绩效性评估的结果应用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良好”以上可不作修改;60分以上为“合格”,需加以整改,并根据整改后的结果开展二次评估;60分以下为“不合格”,由文件起草单位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存改废工作。

七、报告备案

制度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结束后,由各地各部门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工作,由文件起草单位填写《已公布实施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或《起草制定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交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备案。每年年底,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全年廉洁性评估情况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汇总统计表》,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绩效性评估工作,由文件起草单位根据评估意见认真整改落实,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局纪委监察室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制度廉洁性和绩效性评估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纪委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密切合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评估质量。评估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创新评估方式,规范评估程序,既要找准问题,又要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注重结果运用。要充分运用评估成果促进和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对廉洁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低的,要加快推行;有一定廉洁性风险的,要认真研究修订;廉洁性风险较高的,应暂缓推出或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改、废。要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推进制度创新,不断规范权力行使行为,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压缩腐败生存空间,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四)强化检查考核。要把制度评估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办、检查和考核。要建立制度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评估职责,敷衍塞责走过场的,或是对制度评估后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不采取措施进行修改和改正的,要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1.起草制定中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

2.已公布实施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表

3.制度廉洁性评估汇总统计表

4.镇江市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绩效评估体系和标准

镇江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