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专项行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养老院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持续推进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到2019年底,全面清除养老院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80%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清隐患,打好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战。当前,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正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民办〔2019〕4号)以及《关于开展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互查督查的通知》(苏民办〔2019〕5号)要求,对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各地要紧密结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统筹推进养老院重大风险隐患的清除攻坚行动。6月30日前,以辖市区为单位,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中28项指标涉及养老院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进行全面排查、逐一过堂,凡不符合这些指标的养老院为不合格养老院,由辖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院清单及隐患清单盖章后报市民政局。同时,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7号)及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要求,将养老院中的9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抄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院,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民政部门参加检查人员以及养老机构负责人的消防业务培训,提升其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能力,今年,由市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举办一期市区消防安全培训班,各辖市举办当地培训班。今年,消防救援机构对建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人员和非持证人员培训分批实施。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养老院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严格督改发现的火灾隐患。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院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
(二)防风险,筑牢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防范“防火墙”。今年3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自4月初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行动,并从第3季度开始,进入滚动式、常态化风险排查阶段。各地要按照时间节点和专项行动要求,扎实开展风险排查,切实摸清本地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底数,有序处置存量风险;建立常态化风险排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拉网式排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新的风险线索,有效遏制增量风险。要建立市、县两级风险排查工作机制,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风险排查工作;建立风险排查季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各辖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当季度风险排查处置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整治工作及成效、行业现状、风险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省民政厅将建立风险排查通报制度,总结工作经验,通报问题典型。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院日常监管内容,发现有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和推销活动、以养老服务“会员卡”“预付费”“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床位)”等名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增强老年人及其家人防范意识。鼓励养老院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要改进检查方式,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院迎检负担。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院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补短板,打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工程升级版。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三有三能六达标”工程,农村敬老院设施设备有了较大改善,服务功能有了较大提升。但是,仍有部分敬老院设施设备简陋,服务功能弱化,床位使用率不高。下半年,各地要结合民政部即将实施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以及省民政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再提升行动计划》,升级“三有三能六达标”建设改造标准,支持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通过三年的努力,将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为既能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含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又能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高龄、独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加强与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为周边老年人提供从居家、社区到机构相衔接的综合、连续养老服务,切实发挥敬老院在特困人员托底保障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通过公建民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改造,提升敬老院设施建设水平,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床位使用率。对基础设施薄弱、入住特困人员较少,且公建民营难以实施的敬老院,建议在特困人员异地集中供养后,关停原敬老院。
(四)促达标,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上台阶。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院,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在养老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院,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院整治提升。年底前,全市要实现80%以上养老院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市民政局将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按照20%比例抽检复核达标养老院(省民政厅抽检复核比例为10%)。
部署实施民办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院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
(五)转机制,探索实践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新路径。各地民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市、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掌握的新成立养老机构,要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各地可根据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登记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2019年底前,省民政厅将牵头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意见,着力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年底前市级“双随机”监督抽查覆盖养老机构的比例达到20%以上,县级达到40%以上,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实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并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纳入镇江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六)提质量,创建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新样板。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下半年起启动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7月20日前,市、辖市区民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养老机构评定委员会和养老机构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评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标准、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制定评定实施方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定。要加强等级评定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培训,设立评定组织,建立评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落实评定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力争在2019年底前公布一批星级养老机构,并建立星级养老机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要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要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制定养老服务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省民政厅年内举办一期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市、县两级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从事养老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一项关系广大老年人福祉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到位。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支持保障。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各地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秀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地要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院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民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情况。要加强信息公开,按照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等级养老机构名单,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四)做好相关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将建立专项行动季度通报制度,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通报各地专项行动情况。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报送工作动态,省民政厅将结合专项行动季度通报及时通报各地更新情况。11月10日前,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所有有关专项行动信息、材料报送情况,纳入2019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内容,与评估考核挂钩。
联系人:王永宏;联系电话:84429848。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此页无正文)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镇江市应急管理局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代)
2019年6月27日
附件1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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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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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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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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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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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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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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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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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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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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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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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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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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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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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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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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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关设备,未对应设置的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和标准整改。 2.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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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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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不符合。 |
1.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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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依据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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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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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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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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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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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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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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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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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0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机构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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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13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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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15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全部缺少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注:
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详见民发〔2017〕51号文件),表中“原序号”是指该指标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的序号。
2.《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原序号为6、12、13、14的指标要求(关于食品安全内容)并入修改后的第7项指标(原序号为30)。
3.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2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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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落实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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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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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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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整治到位的重大风险 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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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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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治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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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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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情况 |
一星 个,二星个,三星个,四星个,五星个 |
说明:1.“是否制定落实方案”一栏填写“是”的设区市应将所制定落实方案于6月30日前报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2.季度通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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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