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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推动全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19 1.4k 阅读 202 点赞

丹阳市、丹徒区、京口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1月17日,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交水发〔2020〕17号),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各地内河码头建设了一大批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岸电等设施,进一步提高了内河港口的污染防治能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但是,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仍普遍存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苏交计〔2020〕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决策部署,全力支撑美丽镇江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实事求是、疏堵结合,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系统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我市内河港口生态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3月底前,对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环保设施不到位、环保手续不全的内河港口企业,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完成集中整改,进一步提升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和企业合规性。

新投运港口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环保和安全“三同时”要求。

(三)组织机构

相关市(区)应要建立内河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推进机制。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参与,成立工作机构,共同推进整改工作。

市级层面设立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相关部门参与的指导协调督促机构。

二、整改要求

(一)分类整改

根据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我市内河码头共49家,其中丹阳市33家,丹徒区12家,京口区4家,目前环保手续完善的共7家,其中丹阳市1家,丹徒区5家,京口区1家,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共42家,其中丹阳市32家(其中2家有环保批复,无环保验收),丹徒区7家,京口区3家。

相关市(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借鉴相关省市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方案,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职能部门,从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等方面,先行对环保问题港口企业进行分类,对列入淘汰关闭类的企业,按时限要求整治。对可列入整顿规范类的无环保手续的港口企业,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按以下分类分步整改:

1.整顿规范类。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的码头,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提升并规范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港口污染防治要求的,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环保手续的完善。经整改仍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列入淘汰关闭类。对于需要办理特殊手续的少量码头(如京杭运河沿线需要履行文物评估手续的),整改期限可延至2021年6月底。到期未完成补办手续的,一律取缔。

2.淘汰关闭类。以下三类码头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一是对位于国家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码头项目;二是不符合港口规划、产业政策的码头项目;三是经整改仍不符合港口污染防治要求的码头。取缔类码头应于2021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全面提升港口码头环保水平

在分类、分步整改处置同时,各辖市区要举一反三,加强指导、部门联动,对环保手续齐全的持证港口企业,也要督促开展现状评估,如存在环保问题需立即进行整改。

三、时间安排

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问题梳理阶段(2020年11月底前)

相关市(区)将前期摸排的港口企业缺少环保手续等问题进一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将问题清单提交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进一步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全面认真开展整改部署工作,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雨污水、生产废水、防风抑尘设施等为重点全面排查内河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二)集中整改及完善环保手续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3月)

相关市(区)要在2020年11月底前,组织制订本地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相关市(区)对照摸排的结果,按照分类、分批的要求,督促港口企业限期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并督促办理、完善环保手续。严禁为应对督察整改,搞“一刀切”或“一关了之”。要妥善处理整改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指导和督导检查,对到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通过的,坚决予以停业停产直至关停;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到2020年底前内河码头初期雨污水、生产废水收集处置措施、防风抑尘措施(按苏交港〔2017〕11号文件执行)等全部到位。2021年3月底前完成码头环保手续的完善工作。

(三)总结回头看阶段(2021年4月)

坚持整改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全市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相关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于2021年4月底前,将相关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和生态环境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把码头的合法合规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专人负责整改任务落实。要建立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定期会商,督促港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保问题整改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整改工作各属地党委政府负责辖区内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及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加强联动,科学合理分类处置,共同推进整改工作。同时要突出重点,对未取得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要求先行整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码头建设、营运期间交通部门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工作,加强对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工作,指导内河港口码头改造完善自身环保设施,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办理港口相关行政许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内河港口码头办理或完善环保手续。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送调度制度。请相关市(区)2020年11月20日前将内河码头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级管理部门。相关市(区)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整改进展情况分别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其中2020年11月30前,上报各辖市区整改方案。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梅霆,联系电话:15105283346。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许后芳,联系电话:15365950398。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级层面将不定期对辖市区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推进不力的,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五)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各方联动,相关市(区)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和执法联动。市级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严把港口经营准入关,加强对许可事项合法、合规性的审查,严格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推动企业取得许可后经营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行日常巡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相结合,形成完善的日常监督长效机制。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8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