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局属单位,机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26年度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持规范执法,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推行“执法+服务”举措,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依托平台,科学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规范检查流程。10月底前,完成12项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任务。11月底前,完成全部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二、加大法治宣传,服务企业发展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检查过程要主动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推动法治文化进工地、进社区、进企业,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强化单位之间及处室内部的协作,推进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多领域“一体化”联动检查。积极与市场监管、民防等部门沟通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附件:1.2026年度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单部门)
2.2026年度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联合检查计划表(跨部门)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1
2026年度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单部门)
标*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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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抽取比例 或数量 |
检查 层级 |
责任单位 或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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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行政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五条 |
现场检查 |
8家 |
市级 |
局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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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3家 |
市级 |
局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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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活动的检查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全市10% (10家) |
市级 |
局物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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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造师注册、执业情况的监管 |
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注册轨迹 |
镇江市建筑业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不超过5% |
市级 |
局建筑市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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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管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证明 |
镇江市监理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不超过5% |
市级 |
局建筑市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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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检查 |
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局绿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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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砍伐城市树木检查 |
对砍伐城市树木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局绿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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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检查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局绿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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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占用绿地检查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局绿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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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工程建设单位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 |
30% (4家) |
市级 县级 |
局震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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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 |
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 |
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各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单位 |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日常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局消防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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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城镇排水的监管 |
雨污管混接;违规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依法报送信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提前通知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排水事故应对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对;运营单位安全维护运营设施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排水户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现场抽查 |
1家 |
市级 |
市给排水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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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城镇供水的监管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工程建设单位选址和涉及审查、竣工验收;确保水质、水压符合规定和标准;供水水质保障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执行;使用供水设备、管网保障水质安全;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开展水质检测情况;生产用净水剂及材料使用情况;保障水质达标情况;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报告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的供水企业;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 |
用水单位、个人、工程建设单位、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
现场抽查 |
1家 |
市级 |
市给排水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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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城镇海绵城市设施的监管 |
对侵占、毁损、非法挪用海绵城市设施的检查 |
海绵城市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
《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抽查 |
1家 |
市级 |
市给排水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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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管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现场抽查 |
7家 |
市级 |
市给排水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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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管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现场抽查 |
20家 |
市级 |
市给排水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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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检查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全市5% (4家) |
市级 |
市造价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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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 |
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 |
10% |
市县 |
市招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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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检查 |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不超过 5% |
市级 |
市建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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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单位、起重机械、相关人员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第三十六、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6号令)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建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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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检查 |
对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检查 |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建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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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工地扬尘检查 |
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工地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2026年8月15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建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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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燃气经营者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燃气经营者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3家 |
市级 |
市燃气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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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燃气用户行为的监管 |
对燃气用户行为进行监管的行政检查 |
燃气用户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燃气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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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检查 |
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安全鉴定单位、建筑幕墙检验检测单位 |
《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房屋安全和抗震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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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单位及工程项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日常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质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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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专项检查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条、三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质监站 |
|
28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工程质量义务的行政检查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现场检查 |
据实 |
市级 |
市质监站 |
附件2:
2026年度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联合检查计划表(跨部门)
序号中标*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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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检查任务 |
检查事项 |
参与部门(单位或处室)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抽取比例 或数量 |
检查方式 |
检查 层级 |
责任单位或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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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抽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经营行为、销售市场调节价管理商品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
3家 |
现场检查 |
市级 |
局房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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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检查 |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五条 |
2% (不超过15家)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 |
局设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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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 |
检查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现场管理、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落实情况 |
局质安处、局绿建科技处、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市招标办 |
全市所有在建项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 |
100%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信息系统平台检查 |
市级 |
局建筑市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