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镇江民进书画研究会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镇江市蚕桑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镇江凯伦健康养生管理培训指导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镇江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镇江市绿通公益联合救助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镇江市经济合作和发展联合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镇江民进书画研究会、镇江市蚕桑学会、镇江凯伦健康养生管理培训指导中心、镇江市保龄球运动协会、镇江市绿通公益联合救助中心、镇江市经济合作和发展联合会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11-84425393
特此公告。
镇江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