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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局党委议事规则

2008/03/09 1.4w 阅读 185 点赞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委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建设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委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委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调动和奖惩,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按程序进行任免。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审议纪委、监察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7、以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的请示和工作报告。  
  8、研究下属单位向党委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需党委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2、由党办形成党委会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党办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委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委会议每次举行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委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委员。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党办主任等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涉及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委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局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每次党委会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办公室(党办)或有关部门起草,党委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7、决定干部的任免、提名、奖励和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干部的材料应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党组织讨论请示等。  
  8、对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可临时进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工作纪律  
  1、党委会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委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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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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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