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大队,支队各有关大队,车管所:
根据我市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镇江市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将《办法》原第十五条“全面推行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三色评估’制度,对运输企业实行积分管理。一个周期(1个季度)满分100分。”调整为“全面推行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三色评估’制度,对运输企业实行积分管理。一个周期(1个月度)满分100分。”
二、将《办法》原第十七条“实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落实重点治理工作措施。针对‘红榜’企业、单位,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黄榜’企业、单位重点治理3个月;‘黑榜’企业、单位重点治理6个月。”调整为“实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落实重点治理工作措施。针对‘红榜’企业、单位,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黄榜’企业、单位重点治理1个月;‘黑榜’企业、单位重点治理3个月。”
三、将《办法》原第二十二条“每季度(一个周期),车管部门通过交警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单位三色管理情况。”调整为“每月度,车管部门通过交警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单位三色管理情况。”
本次调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 调整后的《镇江市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6月18日
镇江市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抓牢车辆、驾驶人、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运输车,主要包括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水泥砂浆车、砂石运输车等。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参与的工程运输车协同监管机制,严把安全关口,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公交〔2020〕121号)和《镇江市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联动工作机制》(镇城管〔2020〕59号)的要求,依托总队“工程运输车监管系统”,采集、汇聚、研判相关信息,服务、监督相关工作措施落实。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行业监管,组织联合执法。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道路巡查、源头安全风险排查等多种渠道,掌握辖区建筑工地(含道路施工工地)、建筑工程材料重点源头单位、渣土运输线路“两点一线”、工程运输车企业和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实际和交通管理需求,合理设定工程运输车禁限行时间、路段、区域,科学制定工程运输车通行管理政策,最大限度保障合理通行需求。
第八条 严格落实“凡发必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车辆和驾驶人资质现场确认审核,作为核发通行证的前置条件。车辆和驾驶人资质现场确认审核有效期为30日。
第九条工程运输车通行证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申领通行证的工程运输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按规定悬挂有效机动车号牌,持有效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车辆载货部位装置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无非法改装;
(三)车辆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喷涂或安装统一的放大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四)车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领通行证的工程运输车推荐应用下列安全装置:
(一)车辆安装转弯、倒车语音提醒装置;
(二)本地RFID车辆电子标识。
第十二条 申领通行证的工程运输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二)驾驶证在审验、换证有效期内;
(三)累积记分未满12分;
(四)非相关重点驾驶人(八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吸毒史人员、精神病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闯红灯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的;
(三)超速20%以上的;
(四)超限超载30%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六)故意遮挡号牌或污损号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或者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包括放大号牌)的;
(七)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负有次要(含)以上责任的;
(八)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发现1个月内有3次以上(含)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记录的;
(九)未经相关核准运输渣土的。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建立工程运输车通行证“黑名单”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凡发必核”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车辆,自最后一起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事故认定或证明作出之日起,30日内停止核发通行证。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三色评估”制度,对运输企业实行积分管理。一个周期(1个月度)满分100分。“三色”分值具体为:
(一)黑榜:60分(含)及以下;
(二)黄榜:61分至80分;
(三)红榜:81分至100分。
第十六条 对企业、单位的“三色评估”积分,实行对企业、单位所属每辆车分别评分,累计扣分的制度。评分标准如下:
1. 每发生1起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除外)所列情形的,企业、单位扣1分;
2. 每发生1起死亡1人交通事故,分别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企业、单位分扣10分、15分、20分;
3.每发生1起死亡2人及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及以上责任的,企业、单位扣40分。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落实重点治理工作措施。针对“红榜”企业、单位,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黄榜”企业、单位重点治理1个月;“黑榜”企业、单位重点治理3个月。
第十八条 对多次交通违法企业、单位,落实重点治理工作措施的同时,依法对其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被重点治理企业、单位,重点治理期内,其企业、单位及所属车辆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限制办理通行证;
(二)通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议在工程运输源头、证件办理等环节进行严格管控;
(三)辖区交警大队、车管员加强对重点治理企业监管,驾驶人安全教育时间每月至少5小时;每月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四)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仍纳入重点治理范围继续监管。
第二十条 对已重点治理的企业、单位,再次发生符合重点治理情形的,重点治理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被重点治理的,期满后由该企业、单位向辖区交警部门提出解除重点治理申请,辖区交警部门联合车管所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车管所对申请企业所属车辆检验、驾驶人审验、交通违法处理、内部安全管理台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辖区交警大队对申请企业、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整改到位的,由车管所、辖区交警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支队同意后,解除重点治理。
第二十二条每月度,车管部门通过交警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单位三色管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