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政策通知公示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2017/12/20 3.6k 阅读 542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对苏LQ5685等978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

   附件:表格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2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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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