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化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停车管理,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交通面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在以下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中山东路等8条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
1、中山东路(梦溪路口—电力路口);
2、中山西路(电力路口—朱方路口);
3、解放路(运河路口—长江路口);
4、正东路(梦溪广场路口—解放路口);
5、电力路(中山西路口—长江路口);
6、长江路(解放路口—环湖路口);
7、北府路(檀山路口—黄山东路口);
8、黄山西路(黄山南路口—九华山路口,含镇江站高架路)。
四、本通告自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