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二款之规定,下列人员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现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号
刘济南 321100140763
李雷 321111754468
薛铭 321111597653
王全生 321100181448
张鹏 321111608740
徐健 321111474798
相杰 321111499703
赵纪刚 321111542476
特此公告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