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建成区三、四轮电动车通行管理,整治违法生产、销售“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以及驾驶“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非标三、四轮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以及未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确认登记的电力驱动三、四轮车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四轮电动车,违者由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的三、四轮电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标三、四轮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违者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六、消费者应该购买合法、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已购买“非标三、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维权活动。
七、本通告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
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