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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0/08/31 6.7k 阅读 484 点赞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乡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 

  (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七)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 

  (八)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九)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十)军队退役人员: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 

  (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明确认定程序 

  本市户籍人员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外市户籍人员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人员可持本人居住证,在常住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村)受理后,由街道(镇)初审、辖市(区)认定。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余未涉及内容仍按《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8〕118号)文件执行,待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