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市直及各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调整为1125元/人.月。失业人员动态物价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63元/人.月。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9年7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