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市、区信用办,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建筑业企业履职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且具备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个专业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内容
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个专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能力、在建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建项目市场行为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良行为情况等进行评价。
三、评价周期及方式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建筑业企业在“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自主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各级住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录入综合大检查、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价得分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信用评价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对反映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予以全市通报,在当期信用评价时段内,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按零分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有关情况经核查并处理后,在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及划分的信用等级。
四、评价结果应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且要求投标人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招标人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住建局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结合市场反馈,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有关工作适时调整。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