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作用,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健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在2018-2019年开展保证保险试点基础上,经公开招标确定10家保险机构组成建筑领域保证保险联合体,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保证保险机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等9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具体机构名单如下: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首席承保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联合体承保人,下同)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7.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8.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9.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1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证金范围
可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主要包括建筑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业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保险机构所提供的保险单及相关附件作为保证金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缴纳的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参保对象为注册地在镇江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
三、承保期限
以上承保机构服务期限为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投标保证保险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因建筑领域保证金政策发生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调整服务期限。
四、工作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保证保险代替保证金,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或经举报核实招标人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主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