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住建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京口区房改办,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及时掌握市区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相关情况,完善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根据《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镇政规发〔2013〕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区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2018年3月31日后新增的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除外)
二、年审时间
2019年4月1日—7月31日
三、年审内容
1.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变动情况;
2.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3.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
4.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四、年审程序
1.4月26日前,住房保障对象所属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准备在保障家庭的年审表,并全部通知到位,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年审家庭名单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
2.5月24日前,被年审家庭应配合年审并提交必要的资料,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向年审家庭核对保障人口数、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同时,将年审对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无需变更的家庭上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需变更事项的家庭填好变更联系单,并在年审时间范围内及时上报变更(变更事项需附相关变更资料)。
3.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复查住房情况,并转送相关材料到区民政部门确认收入情况(附民政收入认定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低保、特困家庭无须重新认定,但需确认是否在保),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签署意见后于7月5日前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审核各辖区上报的相关审批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续保,同时在7月25日前做好保障家庭的变更事项登记。
五、年审结果处理
1.关于年审未通过的保障对象的处理。经年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关于未申请年审的保障对象的处理。5月24日前未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年审的保障对象,街道窗口应及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暂停发放保障对象6月份的租赁补贴,并继续通知督促保障对象申请年审;7月15日前未申请年审的保障对象视为年审未通过,取消其保障资格。暂扣的租赁补贴,在年审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财政,或冲抵到当月发放的租赁补贴中去。
六、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市住房保障中心要通过媒体发布年审通告,对住房保障年度审核的对象范围、时间、程序和有关要求等进行宣传;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组织各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采取张贴通告、入户宣传等形式,积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年审宣传工作。
2.强化组织管理。符合年审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各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必须在规定时间前通知到位,各住房保障家庭必须按规定时限依程序参加年审。
3.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实行严格的审查责任追究制。要加强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纪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年审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实施,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做好登记、调查、审核工作;年审工作完成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汇总的年审情况上报至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做好续保和退出保障工作,并做好总结工作。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