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处室和受局委托的执法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信息都应当予以公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姓名、照片、执法证编号、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局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上述(一)至(四)项以外方式公示信息的,应当在局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办公场所设置链接、提示语等形式,标明该信息的地址、位置,方便公众查阅。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的,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具体办理处室或单位负责对该行政执法决定书进行公示。
第九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机关处室或单位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条局机关处室或单位因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机关处室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施行前,局机关处室或单位已按有关规定在相关载体上公示的执法信息,依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30日印发的《镇江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