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完善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镇江市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试点将装饰装修类建筑业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推行工程总承包以及资质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对象原则上只限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资质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
二、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类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类两类,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资质中任意两个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一项资质参加总承包类或专业承包类信用综合评价以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分。参加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只有一个信用评价分,总承包类和专业承包类信用评价得分不可同时记取。在参加同类别另一项资质评标时,其业绩分、奖励分乘上相应系数后计入企业的综合信用分。两项资质同级别的取0.95,相差一个级别的取0.9,相差两个级别的取0.85。在参加不同类别另一项资质评标时,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企业该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
三、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我市行政区域为评价基本单元,市住建局统一组织各辖市、区的建筑业企业评价工作,指导并监督属地管理部门将本地区企业的评价结果上传至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
四、2017年第三时段起,镇江市装饰装修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正式启动,届时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由市住建局统一发布。
五、信用评价中涉及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一律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为准。
六、应用信用分参与招标的项目,信用分所占比例参照《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标准实行。
七、2017年第三时段信用分发布后,首次进入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企业初始信用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该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自2017年第四评价时段起,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外省或本省)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企业初始信用分应取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时段公布的平均信用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企业信用分,按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八、各辖市、区应当严格按《镇江市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见附件)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市住建局将对各辖市、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和个人严格问责或通报批评;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黒名单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九、本通知规定的计分原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