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投标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于2016年10月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将我市纳入省招投标改革试点地区,并获得批准(苏建函招〔2016〕752号)。
按照省住建厅批复要求,我局对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试点19项措施进行细化,制定了《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2017年3月1日之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按原办法实施。请辖市(区)住建部门认真落实改革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辖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落实《实施细则》。各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推进各项改革;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指导全市的招投标改革措施落实;招投标系统平台开发公司,要按照《实施细则》和各地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或开发招投标业务系统、评标系统等电子平台,确保改革措施能顺利实现电子化。
二、积极开展试点
各辖市(区)住建部门要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上报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办。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定期检查各辖区改革试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推进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组织研讨,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
辖市(区)住建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招投标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回应各方关切,让各方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改革的根本目的和重大意义,凝聚改革共识,形成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招投标改革措施平稳顺利实施。
2017年2月15日
附件1
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改革实施细则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是否超过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受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该措施主要作用体现在能为建设工程减少成本。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除外。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采购人有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或者采购人被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企业控股,采购人可以将项目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上述企业。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四、依法取得 PPP项目的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且该项目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已确定的,对 PPP项目中需另行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合同约定外,主办方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五、探索试行“预选招标”。即同一单位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同类型小型的、简单的、通用的工程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在预估工作量后,打包招标预选中标人,待单个工程实施时可按前期“批量招标”的招标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
1.预估工作量:一般按照年度计划预估,或者按照历史数据推测预估。
2.打包:招标人可根据预估工作量的大小及工程的分布等具体情况,将预估工作量整合成一个标段或多个标段。
3.招标:可预估工作量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无法预估工作量 的采用费率招标。
4.预选中标人:打包多个标段招标的,每个标段的第一名为预选 中标人;打包一个标段招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择 1 名或多名 预选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选中标单位承接项目的顺序和规则)。
5.直接确定承包人:只有一名预选中标人的,可直接分配项目;对于有多名预选中标人的,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承接项目顺序和规则分配任务。
六、调整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合同估算价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合同估算价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鼓励招标人试行招标相关内容标前预公示。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及要求进行标前预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的发包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主要技术标准、评标办法等相关信息。预公示内容可以在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潜在投标人对标前预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和建议的,应在公示时间结束前从网上提出,招标人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予以调整。
标前预公示结束后,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需经招标办备案。
八、调整部分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 10日。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 7日。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1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九、在施工项目招标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除提供3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外,还应当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并附相应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等要求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对拟推荐的材料设备的厂家或品牌型号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十、取消施工招标评标中各种奖励加分。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修改为“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同时删除同款“2、奖项(≤2分)”所有内容。
对于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的规定选择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作为评价因素。
对于大型或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不采取信用分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苏建规字(2013)4号文附件二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将类似工程的奖项纳入评审因素。
十一、对于中小型工程且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使用面积、造价量化类似工程规模指标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十二、调整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下列技术复杂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1.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9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120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
3.深度或者高度 10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4.轨道交通区间车站主体、轨道铺设、监控信号安装、智能化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
5.按五星及以上标准设计的宾馆、大型仿古建筑(单体面积 800平米以上)、音乐厅、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6.单跨 45米以上的城市桥梁、15万吨/日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2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垃圾处理场、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中长距离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7.各类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8.采用装配式、绿色节能(三星及以上)及其它建筑工业化等新型技术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9.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采用预应力钢筋、曲面幕墙、爆破、建筑物平移、顶管施工、大型垃圾发电工程的基础工程、金库、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网架工程等,以及经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经专家论证确定的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各试点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适当调整。
十三、调整评标(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调整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两人。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调整为三人以上单数。
十四、合理确定入围评标的投标人数量。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 10家时,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办法,选择适合的入围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一)入围方式:
1.全部入围法:
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2.价格排序入围法: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11~20家时,先去除1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 1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依次类推: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在(1+10*n)~[10*(1+n)]家时,先去除 n家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再按报价从低到高取[10+2*(n-1)]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3.价格均值入围法: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11~20家时,先去除 1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取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依次类推: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1+10*n)~[10*(1+n)]家时,先去除 n家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再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然后取最接近报价平均值的[10+2*(n-1)]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
4.抽签入围法:
从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 10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二)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在上述入围方法中自行选择。
(三)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除 4 号文规定的方法外,当投标人超过 10 家时,招标人可以在解密投标文件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少于 10 家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评审后随机抽取确定 1-3 名中标候选人;也可以在解密投标文件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有排序的拟中标候选人若干,再按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剔除无效投标,直至确定 1-3 名中标候选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做法。
(四)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五)评标入围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上述4种方法可以交叉使用,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可以控制在20家以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试点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创新评标入围方式的确定方式。
十五、增加合理最低价评审方法价(即方法五:以合理最 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已评标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各清单平均综合单价,生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后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已评标入围投标人≥5家时,先对已评标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 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 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投标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已入围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3.建筑工程下浮范围为4%~8%,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5%~10%,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7%~12%,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
为8%~14%,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5%~1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
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如4%~6%、5%~7%、6%~8%、7%~9%、8%~10%等。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
4.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对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的,合理报价中的最低投标报价得满分,其他报价相比每上浮1%扣0.5-2分,具体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人可以选择合理最低价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也可以选择4号文四种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招标人采用4号文方法三或方法四的,可以参考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 投标报价低于计算得出的合理最低价,应视作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6.各试点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增加合理确定入围评标数量和报价评审方法五后的评标流程见苏建招[2016]260号文(附件4)。
十六、 部分项目试行“评定分离”。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 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和具有集中建设管理能力的“大甲方”实施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可试行“评定分离”制。
“大甲方”招标人是指长期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具备完整的工程管理机构,且有 20人以上的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政府集中代建单位、城建平台、大型国有开发企业等。各试点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确定不超过 3家“大甲方”试行“评定分离”。 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应采用定性评审法,由依法建立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经济和商务标进行定性评价。定标工作应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因素,采用票决法、抽签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一般性项目在控制有效投标人数量≤20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有效投标人数量的20%。特殊性项目推荐的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7家。
“评定分离”的程序和方法见苏建招[2016]260号文(附件4)。
十七、试行低价风险担保或保险。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的,中标人应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
对于采用合理最低价进行报价合理性分析的招标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十八、建立招投标重大争议专家评议制。招标人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法律、技术问题,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或者可能有失公正的,可以申请组建争议评议专家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由争议评议专家组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评议。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对于出现重大法律、技术问题,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或者可能有失公正的,可以组建争议评议专家组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议。
争议评议专家组一般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在省资深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异议处理期间招标人申请组建的争议评议专家组的,招标人可委托一名代表参加。评议专家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提出评审意见;评议结论作为异议、投诉处理的主要依据,可以据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或作出答复或决定。
十九、探索试行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异议和投诉。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异议或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可通过 CA锁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人、监管机构在系统中处理异议和投诉,所有内容在系统中均留痕和可追溯。
二十、允许部分项目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对设计类和货物类项目的招标,允许招标人委派一名具备工程建设类相关资格条件的代表参与评标。
二十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建筑设计创新,优化建筑设计方案,塑造城市建筑特色。另行制定《镇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