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健俊:
你于2025年03月08日17时16分从滴滴平台获取订单,驾驶苏LF06835(绿)完成订单运输行为,订单的起讫点是岗子下路天桥建材家居广场,讫点是京口区镇江东方美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笔订单乘客支付11.2元。另查明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驾驶的苏LF06835(绿)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你未与滴滴平台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与发起订单的乘客不认识;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10日期间,你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并完成网约车订单44单。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给予你罚款叁仟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处罚字号镇交路执〔2025〕395号。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苏 LF06835(绿))壹份、平台订单截图壹份、车辆照片(苏LF06835(绿))壹份、询问笔录壹份。
镇交路执〔2025〕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4月10日现场向你直接送达,镇交路执〔2025〕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你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同时告知你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镇交路执〔2025〕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2025年10月13日我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5〕395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通过你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函》上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你,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5〕39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5〕395号)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芳 联系电话: 0511-85950269
邮编: 212000 联系地址: 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