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永忠: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0 时 09 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与塔山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发现当事人秦永忠驾驶车辆苏 DFS7736(绿)于 2024 年 11 月 09 日 17 时 11 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 2024 年11月09日17时11分当事人秦永忠从滴滴平台获取订单并完成订单运输任务,在车辆苏DFS7736(绿)未取得《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这次订单起点是丹阳市锋驰--宏宇通车业有限公司,讫点是常州市新北区。订单收费 150.03 元。证据有:询问笔录壹份、江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信息查询截图壹张、当事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车辆照片(苏 DFS7736(绿))壹份、当事人手机接单截屏壹份。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了罚款伍仟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18日直接送达给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你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决定内容,同时告知你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镇交路执〔2024〕11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2025年5月3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4〕1152 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通过你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函》上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你,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4〕1152 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4〕1152号)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联系人:金芳 联系电话: 0511-85950269
邮编: 212004 联系地址: 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7号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