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
经查,你2023年04月08日17时48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作出警告、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路执〔2023〕16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韩军 联系电话:0511-84430601
邮编:212004 联系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黄山东路18号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