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伟兴:
你于2022年11月22日11时05分在镇江新区观塘路与港中路红绿灯交叉口驾驶车辆苏LTF076(蓝)运载16瓶氮气(危货编号UN1066),每瓶40公斤,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月12日对你处于了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当场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路执〔2022〕721号),告知了你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2023年7月12日我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2〕721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2〕72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路执〔2022〕721号)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 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