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镇江市城市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市政工地和散货码头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环发〔2020〕2号)文件精神,2021年8月22日至23日,镇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江苏大学技术专家,对镇江大港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船港物流有限公司三家散货码头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过专家组充分的调研、论证,一致认为镇江大港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船港物流有限公司三家散货码头单位具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条件,同意申请豁免,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9月21日,共计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0511-80828058,地址:润州区南徐大道67号。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