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春林: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4月9日、4月12日、4月15日、4月22日,发现你驾驶苏L95058(蓝)小型汽车在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我局对你作出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多次联系你未果,我局依法邮寄送达了相关执法文书。
2020年12月28日,你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我局同意采纳你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运罚字[2020]000199号、镇交运罚字[2020]000221号、镇交运罚字[2020]000226号、镇交运罚字[2020]000211号)合共4份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