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华: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因你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7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镇交运罚字[2020]00023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递方式向你送达,送达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你应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0000元缴至指定罚款代收机构,但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我局向你发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你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镇交运罚字[2020]000237号)。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镇江市林隐路1号 镇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公告日期: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