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华:
2020年04月30日,你使用苏LC7430(黄)重型自卸货车,因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我局认为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第24条第1款第1项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8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57条第1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镇交运罚字[2020]000237号)。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地址:镇江市林隐路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也有权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镇交运罚字[2020]000237号)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