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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2024/08/07 7.7k 阅读 547 点赞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为加强对本局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我局制定了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请各预算单位认真执行,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若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局财务处联系。

附件: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3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我局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升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效果和部门履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过程中,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将我局预算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深度融合。坚持预算绩效一体化理念,将预算绩效管理全面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行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三)科学规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行业领域、政策项目及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绩效管理程序规范、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分工明晰。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谁负责预算、谁负责绩效”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五)约束有力。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责任机制,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第四条  我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财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财务处职责:

1.牵头组织开展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牵头制定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组织建立完善分行业分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3.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实施本系统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4.牵头组织开展全局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5.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

6.负责对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考核。

7.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8.牵头配合市财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估、绩效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相关处室职责:

1.具体负责本处室所管理、使用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价、绩效管理成果运用、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2.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按照市财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绩效评估、绩效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数据信息及其他佐证资料等。

(三)所属单位职责:

1.具体负责本单位所管理、使用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价、绩效管理成果运用、绩效信息公开、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等。

2.建立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3.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按照市财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做好绩效评估、绩效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数据信息及其他佐证资料等。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对拟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拟立项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拟立项项目包括新设立(一般指专项资金和基建投资项目)、执行到期申请继续执行(一般指已有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改变原有资金用途)等项目。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流程:

1.对拟新出台政策和拟立项项目,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根据《镇江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论证和综合评判。填写《镇江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基本信息表》《镇江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表》,撰写绩效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等级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

2.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绩效评估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

3.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财务处将绩效评估结果和资料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市财政局审核。资料包括评估工作方案、基本信息表、绩效评估表、绩效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等。

4.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根据需要重新报送。

5. 财务处(或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将绩效评估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动态开展,原则上于每年部门预算“一上”前实施完毕。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一上”“二上”阶段,财务处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谁编制预算、谁编制绩效目标”原则,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参照《镇江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流程:

1.项目绩效目标由具体管理项目的处室和所属单位负责编制。其中,项目涉及多个支出方向的,分别由各相关处室进行编制,报项目牵头处室汇总整理,形成《市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后报财务处。

2.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由各处室根据其职能分别编制,报财务处汇总整理,形成《市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所属单位参照形成《市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市级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报财务处。

3.财务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修改完善。

4.审核通过的项目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财务处在“二上”前连同年度预算报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

5.审议通过后,财务处将项目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6.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要求重新报送。

7.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将绩效目标分解,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至所属单位。

8.在下达项目资金时,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资金管理使用单位。

9.财务处(或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将绩效目标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按上述流程进行编制、审核、批复。

第十条  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阶段,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对局本级部门整体、所属单位部门整体和项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实现绩效运行监控全覆盖。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流程:

1.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开始时同步启动绩效运行监控工作。

2.项目绩效监控由具体管理项目的处室和所属单位负责实施。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绩效监控应由相关处室组织辖市区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市级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要求,收集绩效运行信息,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及时提出纠错纠偏和改进管理的措施,填写《项目绩效监控情况表》,报财务处审核。

3.局本级部门整体绩效监控由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填报绩效运行信息,报财务处汇总整理,形成《部门整体绩效监控情况表》。

所属单位部门整体绩效监控由单位实施,形成《部门整体绩效监控情况表》,报财务处审核。

4.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全局《项目绩效监控情况表》和《部门整体绩效监控情况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市财政局。

5.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对市财政局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6.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重点监控,做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7.财务处(或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将绩效监控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在做好日常绩效监控的基础上,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绩效监控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反馈意见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依据设立的绩效目标,对局本级部门整体、所属单位部门整体和项目开展自评价和部门重点评价。

单位自评价做到年度全覆盖。部门重点评价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实现重点项目全覆盖;每年可选择下属单位开展整体收支情况的部门重点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价的流程:

1.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部署,启动绩效自评价工作。

2.项目自评价由具体管理项目的处室和所属单位负责实施。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自评价应由相关处室组织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收集自评信息,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并及时整改,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表》,报财务处审核。

3.局本级部门整体自评价由财务处组织相关处室填报绩效自评信息,报财务处汇总整理,形成《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

所属单位部门整体自评价由单位实施,形成《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报财务处审核。

4.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将全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表》和《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市财政局。

5.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的自评核查工作。做好核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6.财务处(或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将自评价相关材料予以归档。

第十六条  部门重点评价的流程:

1.财务处每年选取重点项目或其中部分支持方向、下属单位整体收支情况开展部门重点评价,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

部门重点评价参照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评价项目提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2.业务处室、所属单位要做好部门重点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

3.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的财政评价工作。做好财政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4.财务处将部门重点评价相关资料予以归档。

第十七条  自评价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部门重点评价于9月底前完成。上级转移支付自评价完成时间以其规定为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财务处、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应按照《镇江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切实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项目设立、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政策优化、管理改进、评优评先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反馈的各类问题及审核意见,财务处、业务处室、所属单位应当强化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履职效能。

第二十条  财务处、所属单位应按照市预决算公开方案要求,通过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局及所属单位门户网站,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将绩效自评价结果与部门(单位)决算同步公开。财务处通过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局门户网站,将财政评价和部门重点评价报告(涉密信息除外)于12月31日前公开。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对各处室、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加强对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推进全局绩效管理工作。财务处每年向局党委汇报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所属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绩效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按各自职责认真完成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需委托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镇江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方式,比价选择在“苏采云”商城目录内的中介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