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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碧水蓝天”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2/07/18 6.8k 阅读 98 点赞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持续推动交通运输污染防治不断向纵深推进,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碧水蓝天”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2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开展“碧水蓝天”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夯实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的政府属地责任、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和行业执法监管责任,逐步提升交通运输部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全面加大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扎实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违法行为以及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综合治理,使得交通运输领域污染排放强度明显降低,为全市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交通领域水污染治理(碧水行动)。

1.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把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情况作为船舶法定检验的重点检查项目,凡防污设备配备不齐全的,一律不得签发船检证书;新建船舶防污设施达标配备率必须达到100%,开展新建船舶防污设备配备情况自查和督查,督促全面落实工作要求。加大船舶防污设备的配备、日常使用以及垃圾、污水送交污染物记录等情况的现场检查频次,督促船舶按规定要求收集水污染物并做到“应交尽交”。行动期间,对京杭运河、九曲河、丹金溧漕河等重点水域到港船舶开展船舶防污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水域到港船舶检查比例不低于20%。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2022年度太湖安全度夏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强太湖流域港口码头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太湖水域危化品运输船舶管控工作。(执法支队牵头,港航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监管。提请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港口码头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推动提高辖区公共接收转运服务能力、码头经营企业完善接收和转运设施。加强辖区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港口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免费接收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靠港作业的船舶必须先行送交垃圾和污水,码头才能为其进行装卸作业”等规定,是否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接收到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转运情况。行动期间,现场检查要做到辖区沿江码头和三级以上航道沿线所有码头的全覆盖。(港航处牵头,港航中心、执法支队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信息化监管。主动对接属地生态环境、住建部门、江苏海事所属机构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督促辖区航行船舶以及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规范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逐步提高系统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比率,内河主要港口各项比率不得低于90%。充分发挥本省籍船舶生活污水柜电子监控的作用,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监测预警系统中的排放数据,加强数据研判,重点跟踪频繁使用应急排放的船舶并及时开展抽检。(港航处牵头,港航中心、执法支队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等领域污水、垃圾的治理。组织开展辖区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干线公路及水上服务区的污水收集、处理以及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置等情况的专项检查,严防产生的污水和垃圾污染周边环境。(建设处牵头,港航处、铁路处、执法支队、公路中心、港航中心、综交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化品运输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强化危化品运输船舶运行的动态监控。加强现场检查,严防并依法打击各类通过水路非法转运、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执法支队、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治理(护蓝行动)。

6.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扩大到港船舶使用燃油的抽检覆盖面并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内河船舶使用符合国标的柴油,有效降低船舶尾气污染物排放。加强现场检查和电子巡查,督促辖区航行的干散货船舶按规定做到封舱航行。督促靠港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按长航局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检查。(执法支队牵头、港航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治理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重点加强对干散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堆场堆存及货物转运各环节扬尘污染监管,帮助和推动港口企业对防尘抑尘设施进行提质增效或装卸工艺改造;督促易起尘作业码头已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保持正常使用。配合省局重点督促做好省政府2022年度挂牌督办的“开展镇江市港口码头扬尘污染治理”项目的整改和验收。(港航处牵头,执法支队、港航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水平。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工程投标时关于污染防治的承诺并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确保工地扬尘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处牵头,港航处、铁路处、执法支队、公路中心、港航中心、综交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港口码头自身污染治理(绿港行动)。

9.健全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机制。按照省政府2022年度挂牌督办的“推动建立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机制”项目要求,制定落实港口码头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方案。对辖区已取缔非法码头场地清理和生态复绿等情况开展全覆盖的“回头看”行动,制定日常巡查计划,严防反弹回潮。研究建立辖区码头目录清单,制定年度和月度检查计划,对辖区不同航道等级、不同作业类型的码头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港航处牵头,执法支队、港航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港口环保设施提质增效。组织对港口码头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效果进行一次全覆盖的检查,凡环保设施达不到规定防治要求以及使用效果达不到环保规定标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鼓励港口经营企业加大投入,提高环保设施的标准和使用效率,通过“油改气”“油改电”、报废更新等措施,加快淘汰排放不达标的港作燃油机械。(港航处牵头,执法支队、港航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雷霆行动)。

11.加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专项行动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航运企业、船舶船员和港口企业、施工企业公示我市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更加严格的举措和要求,对行动期间查获的违反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和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排放情节严重的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和航运企业要依法暂停经营资格,对船舶要依法采取限制进出港或者临时禁航措施,推动形成打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的强大震慑力。(执法支队牵头,港航中心、综交中心、公路中心配合,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巩固提升工作,切实履行好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逐级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要压紧压实各职能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持续开展污染防治宣传工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环保的自觉意识,注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动员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巡查督查

各单位要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多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指导,对巡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坚决杜绝走过场和消极应对等现象。

(四)强化总结评估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行动过程中的问题、困难和建议等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对问题清单进行举一反三,研究长效机制,确保年度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相关部门要及时按要求将现场检查情况录入水上交通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于11月7日前将行动书面总结上报局安环处。

联系人:成峰,联系电话:0511—80828089,邮箱:990254420@qq.com。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