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45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苏交执法函〔2021〕4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31日开展我市2021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三、核查组织
本次核查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总体组织,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的核查组织,并按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核查。
四、核查内容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有运力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及是否存在兼职的情况,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情况。
(二)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国内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重点检查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
(四)2020年度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情况。
(五)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核查工作开展
(一)核查材料要求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
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年度核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含3个附表);
(2)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
(3)企业证书:《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要求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的,还需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或《符合证明》;
(4)船舶证书: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还需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要提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船舶光租的,应提交《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
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含3个附表)。
(二)现场核查
开展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逐户上门核查。市执法支队负责市直企业的现场核查,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现场核查,市执法支队对辖市、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核查材料上报流程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要通过“江苏省运输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核查资料,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市级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核查报告书》。经营者打印《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核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盖章和签署意见后的《核查报告书》扫描上传至《江苏省运输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月15日前将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过3%的情况说明等);以及《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1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 辖区内2021年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2021年江苏省国内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核查结果统计表》(附件7)和《2021年年度核查需要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8)上报至市执法支队。本次核查的文及相关附件可在水路运输交流群(QQ群号441241593)进行下载。
(四)核查结果及相关情况处理
1.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和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立即报市执法支队,市执法支队将报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分别给予撤销其经营许可和其船舶营运证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3.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市执法支队,市执法支队将报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营运船舶核查全覆盖(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4.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不断优化核查组织,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今年起不再向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船舶发放《代理证》和核验合格证。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负责核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核查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严密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标准要求逐项检查;严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将核查工作落到实处。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将对各辖市、区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年度核查是全面了解水路运输经营者情况的重要工作,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指导和督促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核查报告和附件表格,并指定专人对经营者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完整、全面。
(三)为准确地掌握全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水路货物运输辅助业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各地要通过“运政在线系统”完成年度核查工作,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同时清查、核实系统中的数据,分析、修改问题数据。
附件:1.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表1-4)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1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6.
辖区内2021年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3)
7.
2021年江苏省国内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核查结果统计表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