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证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组织制定了《镇江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镇江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9日
抄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印发
镇江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发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交通运输安全的决策部署,推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强化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健全完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制度,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组织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市直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京口、润州、高新区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由市执法支队会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
各执法机构要通过“江苏运政在线”依法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记分。
1.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被纳入《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并在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载明记分值,一并告知相关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一次有两个以上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要分别记分。
2.对收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抄告的有关道路运输违法信息后,要及时录入“江苏运政在线”,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进行记分。同时将跨部门跨区域抄告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3.按照职责权限应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等获取相关信息,及时认定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并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记分表》及时进行记分。对涉及公安等相关部门违法行为认定的,及时抄告,并按公安等部门抄告的处罚结果进行相应累积记分。
(二)做好累积记分告知和异议处理
1.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记分的,各执法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书面告知有关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对跨部门跨区域抄告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累积记分的,可通过“江苏运政服务”、微信、短信、书面信函或公告等方式告知。
2.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收到记分告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负责记分的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的,并陈述申辩事实和理由。负责记分的执法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核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记分的决定,书面告知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并在“江苏运政在线”予以处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记分。
(三)实施累积记分考核公示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执法支队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上一年度的累积记分汇总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公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上一年度的累积记分情况在同级交通运输门户网站、交通运输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
(四)依法实行累积记分消分制度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值未达到20分时,对记分值低于5分的单次记分,道路运输许可(备案)证件持有人(可以授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可以参加“网上司机之家”“江苏交通云”“江苏运政服务”等平台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合格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可到证件核发地执法机构提出清除记分申请,各地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违法记分1分需要学习4个学时;2分需要学习6个学时;5分需要学习10个学时。
一个考核周期内可以多次进行消分,但消除的累积记分值不超过10分。
(五)加强累积记分结果应用
1.各执法机构应在“江苏运政在线”系统中定期查询记分明细,并对记分登记、记分撤销、记分消除、异议处理等进行审核、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考核周期内记分动态管理,达到相应处罚条件,及时实施相应处罚措施。考核结果动态管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强化分类分级监管。
2.对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值达到20分和40分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各执法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本地籍的个体货运车辆或驾驶员,从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100%以上(重点百吨王)被查获的,待公安机关处罚完毕后,各执法机构应依照公安处罚决定书计20分,并可直接按规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3.各地应将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其记分根据省有关规范纳入信用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明确累积记分管理具体分管和负责人员,完善机构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上下衔接和部门协同,确保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地要及时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并将分析结果与行政执法、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强化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二)完善协助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协作联动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保障累积记分成果应用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宣传手册、LED屏宣传标语、海报等形式及时宣传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强化典型引导和舆论监督,以浓厚的舆论氛围,积聚起推动道路运输发展的正能量。
(四)加强考核评估
各地要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宣传培训和监督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市执法支队)将对各地累积记分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评估。
请各地于4月20日前报送辖区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人,从本月起每月30日前(遇周末、法定假日的,提前至假期前一天工作日)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 叶 艳 0511-80828398;
市执法支队 陈爱红 0511-85237395。
邮箱:QQ邮箱2016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