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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1/21 1.2w 阅读 477 点赞

局领导、局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做好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及时、稳妥地处置好群体性信访事件,现制定印发《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5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8日印发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依法、稳妥、有效的处理交通运输工作信访问题,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信访条例》《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分工和职责

(一)信访工作根据“统一管理、归口处理”的原则,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分管局领导“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局办公室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日常来信来访登记、分办、催办、结案、汇总工作;负责做好综合统计、分析信访情况等工作,向领导或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信访由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处理。

(三)局信访接待室值班人员按照首问负责制,做好群众日常来访的接待、登记、处理交办等工作,并及时将每日接待、交办情况报备局办公室。

(四)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处理好领导批办的信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直接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做好信访登记和信访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负责对基层办理信访信件的督促检查,直至结案。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及时送局办公室汇总、存档。

(五)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直接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做好信访登记和信访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于局信访接待室交办信访事项,应将办理情况及结果及时报送局办公室汇总、存档。

二、信访事项的甄别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局信访接待室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1.应当但未经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信访人逐级提出。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局信访接待室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告知不再受理。

3.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局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交办处室及下属单位应当详细说明理由,于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通过原渠道退还相关材料,并做好台账记录。

(三)对不属于(一)(二)项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局信访接待室应当受理,并根据信访诉求的具体情况分类甄别适用途径。

1.应当通过纪检监察举报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属于信件的,由有权拆件人员报局办公室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用公函信封密封分送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由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登记办理;属于直接走访的,由接访人员报局办公室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转送至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办理。

2.属于申请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等法定职责或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各种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类处理的,局信访接待室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至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局信访接待室应当自信访事项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处理信访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一)信访事项登记。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对于直接收到或其他部门(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局机关各处室直接收到的信访件,应当在1日内送交局办公室扎口登记。

(二)信访事项办理。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接访工作人员填写转交办单,注明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交由责任部门(单位)办理。重要事项应及时通过局办公室报经局领导批示后交由责任部门(单位)办理。责任部门(单位)收到转交办单后应当立即办理,承办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办或由局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协办。对于会办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三)信访事项办结。

1.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诉求,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对信访诉求的法定办理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应在受理60日内告知信访人办理进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履行或者答复。

2.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信访诉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责任部门(单位)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由责任部门(单位)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制度

建立每季度分析例会制度,釆用信访总体情况综合分析与个案分析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信访工作综合情况,重点分析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发展趋势,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全市交通运输信访工作情况,向局领导提供意见、建议,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五、加强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局领导干部要轮流参加信访接待日接待工作,办公室或业务处室在领导接待日留人值班,负责做好接待记录。

(一)对群众来访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由接待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二)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接待日接待工作,应提前向局主要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安排其他领导接待。

六、信访案件卷宗归档

对处理结案的信访材料卷宗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信访材料进行汇总、立卷、归档,所有材料要齐全、完整。

七、信访事项督办

局办公室发现信访事项责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信访事项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理由。所有反馈意见必须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八、突发走访事件的处理

突发走访事件是指已知或未知情况下发生规模较大、情绪激烈、围堵局机关办公大楼等群体性走访事件。发生突发走访事件后,局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核实情况,了解走访人员核心诉求,建议负责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并报局分管领导,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对反复上访、缠访闹访、滞留不归的走访人,局办公室应当向信访事项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责单位通报情况,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派员协调解决。

九、信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信访事项办理责任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责任:

(一)因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将信访人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

(五)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者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具体追责工作,依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信访工作考核

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纳入局年度综合考核和争先创优考核,将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答复率、信访积案化解率、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等四项内容作为信访考核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局党委给予表彰。完善信访工作通报制度,对思想不重视、领导不得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由局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适时提请局党委建议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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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