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
为进一步缓解出租汽车经营者压力,根据《关于印发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若干措施的通知》(苏交运〔2020〕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本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予以延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延长至与车辆报废期限一致。
二、本轮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如司企双方均自愿延长经营权期限,企业应本着让利于承包人的原则,确定延长期限内的承包金和管理服务费等问题,并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延长期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须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