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镇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特制定《镇江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15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16日印发
镇江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镇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镇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支持镇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资金(初定每年2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定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或交通重点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统筹安排。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镇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确保实效,逐步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合理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保证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辖市、区以属地政府补贴为主)。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机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确保完成镇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规划安排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市局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
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量化的项目,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额度。
第七条
对已享受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和市科技局等其他节能减排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
第八条
市局所需的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市局根据镇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以及年度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由各单位向市局申请,再确定年度节能减排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镇江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申请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量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须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减排量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申请材料,连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减排量审核意见,报局安全技术处。
第十三条
市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局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单位。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对出具虚假节能减排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局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