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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2023/04/13 1.0w 阅读 318 点赞

各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

(一)加强准入管理。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具体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各级教育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举办民办幼儿园,由拟办单位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民办高中、中职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

(二)规范组织办学。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民办学校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

(三)加强日常监督。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专项督导检查等手段,对民办学校的安全、收费、卫生防疫、教育装备产品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教职工管理、教学管理、德育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资产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

(四)完善相关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检查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教发厅函〔2021〕40号)要求开展,年度检查结果通过本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反馈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严禁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民办教育行业,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强化年度检查结论运用,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年度检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适当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列入失信黑名单。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教育部门予以公告。

(五)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劳动实践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执行国家节假日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学业、生活等方面的关心指导,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健康和考试、实验教学等管理,重视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规定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规范招生行为。

1.规范学校招生宣传。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必须如实发布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校性质(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习形式、学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民办初、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等招生广告。

2.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核定的办学许可范围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所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结合上年度年检结果、办学质态、往年招生完成情况和生源实际,核准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当年的招生政策,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提前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严格规范录取方式。严格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做到招生时间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报名人数未超过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直升人数超过本校初中招生计划的,在本校自愿直升的小学毕业生中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本校初中招生计划超过直升人数的,剩余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已经参加校内直升的学生,不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

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实行最低控制线。民办普通高中在上报预录取学生信息之前,要加强对学生的报名信息、中考成绩、毕业学校和毕业证书、区域计划数等的核查工作。在市教育局核准前,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收取费用。

4.严格做好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新生入学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民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普通高中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归属应当与在校情况保持一致,严禁重复注册学籍等违规行为。

(七)规范收费管理。

1.民办中小学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农村民办小学、初中学校不得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非菅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伙食费、代收费, 以及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管理。

3.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民办中小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4.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按照转入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交费。降低收费标准的, 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5.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退费制度。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因体检不合格在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自行退(转)学的,就学时间不满学期校历三分之一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三分之一不满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退还二分之一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 不退还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休学期间, 不交纳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休学期满复读, 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开始时间以学生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退费时间以学生提出书面退(转)学申请之日起计算。

6.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严格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积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民办学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民办学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2.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3.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4.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7.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8.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9.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10.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11.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1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4.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5.聘用曾经因为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具有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人;

16.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17.超计划招生;发现有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与校外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招生的;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或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承诺招生等;

18.义务教育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违规设立各种类型的“实验班”;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学校自行组织的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未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个班级超过45人,初中超过50人,高中班额超过50人;违反课程标准,未按国家、省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学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及教辅资料;普通高中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的;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学校违反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在各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考试期间疏于管理,造成试卷泄密或学生舞弊行为严重的;

19.非菅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

20.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21.在学生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费用;

22.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事项而收费;

23.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

2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

25.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而加收相关费用;

26.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27.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布的招生简童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

2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招生政策和收费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镇江市教育局

                            2023年1月17日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