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收缴其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但下列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无法缴回,本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告下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作废,具体名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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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作废证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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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江市巾帼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 |
52321100511049041T |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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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江市残疾人之家公益服务中心 |
52321100MJ7859765B |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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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江市长山惠残服务中心 |
523211005110473962 |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
特此公告。
镇江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