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镇江市电子商务协会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前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异议的基础上,本机关决定:对镇江市电子商务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镇江市企业家协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前期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异议的基础上,本机关决定:对镇江市企业家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镇江市电子商务协会、镇江市企业家协会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11-84425393
特此公告。
镇江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