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镇江市测绘学会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依法对镇江市测绘学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镇江市测绘学会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11-84425393
特此公告。
镇江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