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020年27号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现就市、区(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符合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规定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
二、组织信息填报、初核
市、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发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其进行核实,提出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复核建议名单,制作《江苏省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初审情况表》(附件2),于2021年5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统一汇总(电子版一并报送)。
市级社会组织将填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于5月18日前报至指定邮箱zjmzcsc@163.com。
三、把握确认条件
按照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规定的确认条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初核。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
(二)每年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首次申请确认的应报送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社会组织正常参加年检年报工作,且提交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的符合此项条件。参加年报时未提交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的非公募慈善组织,可在信息填报时补提交。
(三)2018年度、2019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归集范围和比例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比计算公式(依照2018年度、2019年度专项信息审核审计报告格式):
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按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上年度总收入×100%或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前三年度总收入的平均数×100%的公式计算,取用大数值。
⑵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按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上年末净资产(当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净资产额)×100%或当年度业务活动成本(捐赠项目成本+政府资助成本)/前三年末净资产的平均数×100%的公式计算,取用大数值。
2. 管理费用占比计算公式(依照2018年度、2019年度专项信息审核审计报告格式):
当年度管理费用/当年度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100%。
(四)本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确认年度及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本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条件做如下要求:
1.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时效终止月或起始月在当年度的,视为当年度仍在有效期内。
2. 2019年以来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2月4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暂不考虑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七)新设立或新认定慈善组织确认时只需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五项条件。新设立慈善组织是指2020年度内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新认定慈善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2020年度内经申请被认定的慈善组织。
四、严格资格管理
经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得的税前扣除资格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2020年第27号公告及2021年第3号公告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加强对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规范指导,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通过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审核、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一旦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存在不符合条件或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佐证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五、加强督促指导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参加年检年报、申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事项;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认真组织上报相关信息,确保确认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联系人:镇江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朱若冰
电话(传真):84424386
邮箱:zjmzcsc@163.com
镇江慈善组织交流群:1022094798
附件:1. 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
2. 江苏省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初审情况表
镇江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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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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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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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统一代码 |
成立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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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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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 |
□是,登记/认定时间:;□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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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
所属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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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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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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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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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事业 活动领域 |
□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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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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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和其他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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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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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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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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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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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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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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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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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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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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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 有效期起止年度:xxxxx年-xxxxx年;□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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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是(□上年□前两年);□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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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有效期起止年度:xxxxx年-xxx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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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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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2个年度 |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1) |
上年总收入□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 (2) |
上年末净资产□或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 (3) |
(1)占(2)的比例 |
(1)占(3)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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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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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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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2个年度 |
管理费用 |
当年总支出 |
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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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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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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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情况 |
申请前2个年度 |
被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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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
□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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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年 |
□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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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年度 |
□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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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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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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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组织保证以上所提供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承诺诚信可靠。如有失实, 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印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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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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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初审情况表 填报单位:市填报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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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登记时间 |
原始基金/ 注册资金 (万元) |
是否公募 |
新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 |
2019年末净资产 (万元) |
2018-2019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及管理费用占比情况 |
免税有效期所属纳税年度 |
2018- 2020 年度行政处罚情况 (不含警告) |
2018- 2020 年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况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情况 |
2019 年度是否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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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情况 |
2018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管理费用占比 |
2019年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 管理费用占比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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