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镇江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党工委农办、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农办、财政国资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加大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的要求以及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部署,近期,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为确保文件要求全面精准落地落实,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现结合实际,就其中部分需要由地方细化或确定标准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2.明确家庭刚性支出扣除标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刚性支出范围按照《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可在认定收入时按百分之五十扣除,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保障金。
3.明确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对象车辆限制。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低于5万元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
4.明确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对象金融资产限额。对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倍。
5.明确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金融资产限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五倍。
6.明确重残“单人保”保障金发放比例。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经认定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每月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5%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
7.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严格落实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合理把握申请受理、调查核对、审核确认等各环节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下放到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以上规定或标准请结合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文件一并落实。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止。
镇江市民政局 中国共产党镇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