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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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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
违法行为轻微并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第十四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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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规使用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 |
违法行为轻微并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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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 |
违法行为轻微并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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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 |
违法行为轻微并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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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违法行为轻微并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限期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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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民政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信息公开
2021/08/30 1.9w 阅读 38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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