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民发〔2020〕27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经2021年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以及困境儿童保障标准的确定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
将镇江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保障落实。
二、特困人员
(一)基本生活标准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70元。其中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107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已超过1070元的,在原基础上增加5元/人/月。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保障落实。
(二)照料护理标准
自2021年10月1日起,特困供养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400元、60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政策,不重复享受。集中供养人员由机构负责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照料护理服务。市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分担,辖市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供养机构为各级财政全额保障的,其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可统筹纳入供养机构部门预算安排。
三、困境儿童
(一)市区困境儿童
1、孤儿
在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生活费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3.5%的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2553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642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75%”的要求,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191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982元,原渠道由市慈善总会承担的部分调整为由属地财政安排。
2、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
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80%”的要求,生活费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1532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586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要求,生活费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1149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9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4、重残、重病儿童
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50%”的要求,未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残儿童以及重病儿童的生活费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95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91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5、贫困家庭儿童
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辖市困境儿童
辖市困境儿童按市区保障标准调整到位,实现设区市保障标准统一,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保障落实。
困境儿童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
四、困难残疾人
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7号)要求,按照提标后的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予以发放,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保障落实。
请各市、区民政部门抓紧做好本地区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信息核对和审核把关工作以及所需经费的测算,财政部门抓紧落实提标资金,确保新的保障标准按时、规范、统一执行。
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