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民政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自2008年起,我市逐步推行惠民殡葬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镇民发〔2011〕3号 镇财社〔2011〕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镇江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范围的通知》(镇民发〔2011〕185号 镇人社〔2011〕241号 镇财社〔2011〕278号)等系列惠民殡葬政策,对深化殡葬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文件更新、信息化建设等因素,对我市惠民殡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精准帮扶特困家庭奔小康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6〕12号)、《关于我市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镇民发〔2016〕4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区惠民殡葬的有关政策。现明确如下:
一、基本丧葬服务费免费范围
对镇江市区户籍人员死亡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费对象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孤儿;
(三)城乡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在乡残疾军人;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以上简称在乡复员军人);
(七)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八)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九)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十)镇江市市区户籍且不享受国家一次性丧葬费补贴待遇的城乡居民;
(十一)由市总工会认定的镇江市区户籍企业在岗特困职工。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1、遗体火化基本服务费1500元/具。
(1)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960元/具;
(2)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具;
(3)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240元/具。
2、提供免费的200元以内骨灰盒1只。
3、上述免费对象中1~8类和第11类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如需使用告别厅的可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300元/次。
以上项目及标准是指镇江市殡仪馆对惠民殡葬对象免除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及标准,最高免费限额为2000元。
三、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不保留骨灰,采取撒江、撒海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骨灰盒)并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每例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对遗体捐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免费骨灰安放对象
栗子山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息堂作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骨灰安息堂,向镇江市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中以下六类困难群体提供免费骨灰安放服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特困人员(含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三)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
(四)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五)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原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原籍的退伍军人;
(六)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市本级特困职工。
五、申请程序及要求
符合本办法中明确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所在村(居)委会或镇江市殡仪馆领取《镇江市市区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详细户籍地址等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为弃婴、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单直接到殡仪馆办理。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第四至第八类的重点优抚对象,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免费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相关证件原件(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军人证等),向所在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由所在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审批。
(四)以上1~9类免费对象,由丧事承办人持《审批表》、死亡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市殡仪馆按补助项目标准直接减免其费用。
(五)不享受国家一次性丧葬费补贴待遇的逝者,由丧事承办人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提供逝者和承办人身份证,市殡仪馆现场比对,对通过比对的人员实施现场减免。
(六)由市总工会认定的镇江市区户籍企业在岗特困职工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市殡仪馆审核通过后,当场给予费用减免。市殡仪馆凭特困证复印件和《审批表》作为附件,上报材料进行减免。
(七)丧事承办人在遗体火化、冷藏、运尸、消毒、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消费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八)属于基本丧葬服务费免费的对象,且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镇江市区户籍居民,丧事承办人提供逝者在外地死亡的证明、火化证明、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火化票据(财政部门认可的火化收费票据及加盖公章的项目清单)、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到镇江市殡仪馆申请报销,收费标准高于本市标准的,统一按本市标准进行报销;低于本市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
(九)自愿不保留骨灰者,自愿采用骨灰撒江、撒海等形式处理骨灰的,由市殡葬管理处承办,逝者亲属凭骨灰撒江、撒海的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填写《镇江市市区不保留骨灰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领取奖励金。
(十)对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骨灰盒)并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的,由逝者亲属在市殡葬管理处申请并填写《镇江市市区不保留骨灰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领取奖励金。
(十一)自愿捐献遗体者,由自愿捐献者生前与市红十字会签定相关协议,凭红十字会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见附件3),到市殡仪馆领取奖励金。
(十二)申请将骨灰安放在栗子山城市公益性骨灰安息堂的六类困难群体,由丧事承办人到镇江市殡葬管理处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费渠道及结账方法
(一)经费分摊办法。市、区范围内的免费对象费用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其中: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及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的免费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区特困职工基本丧葬服务费按照户籍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比例负担。
(二)结账办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免除和奖励费用,由市殡仪馆先期垫支,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填写《镇江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见附件4),由市殡葬管理处审核盖章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区财政分摊的原则,按实际免费部分给予补贴,于次月直接将经费支付至市殡葬管理处。
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殡葬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准确率,落实好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
(二)市殡葬管理处应认真核实市殡仪馆上报的《镇江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严把审核关;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镇江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镇江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范围的通知》(镇民发〔2011〕185号、镇人社〔2011〕241号、镇财社〔2011〕27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