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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指导意见 镇民发〔2017〕39号

2017/07/19 1.0w 阅读 234 点赞

各辖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建立和完善“救急难”社会救助机制建设,是积极应对和快速处置“急难”事件、化解群众生存危机的有效策略,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59号),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完善“主动发现、及时介入、精准救助”机制,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功能,确保由于突遭不测、意外伤害、因病因灾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帮扶特困家庭奔小康工程的实施意见》(镇发〔2016〕12号)的部署安排,认真履行“救急难”牵头协调职责,加快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助网络结构,完善“救急难”应急机制,编密织牢兜住“急难对象”基本生活及权益的安全网。在2017年底前,要建立村(居)“急难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并以表格形式予以登记;要建立镇(街道)“救急难”信息统计制度,并实现动态管理;各辖市、区要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并完善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

  二、建立主动发现网络

  (一)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指导和委托村(居)委会建立健全“急难对象”家庭档案,由村(居)委会指定1名社会救助信息联络员,负责所在区域定期开展摸底调查,并收集、上报、更新急难对象基本信息。同时,发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网格长等人员,参与摸底调查和日常巡访工作。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建立“救急难”信息统计制度,明确1名专职干部担任社会救助督导员,负责牵头联系和指导本区域“主动发现”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基本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视情况上报或帮助其申请、转介。

  (三)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下同)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与农委(扶贫办)、教育、公安、卫计委、人社、住建、城管、残联、总工会、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团体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定期交换信息,加强救助信息和资源的统筹衔接。

  (四)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激励机制等方式,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聘请记者、社工、志愿者等人员作为“主动发现”工作信息员,也可与记者协会、社工机构、志愿者协会、12349平台等相关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参与“主动发现”组织网络建设,引导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及时发现“急难对象”。

  三、完善主动发现制度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村(居)委会社会救助信息联络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建立和完善“急难对象”家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基本情况、困难情况或“急难”需求情况、已实施救助情况等内容,并适时报镇(街道)社会救助督导员进行备案。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上报辖市、区民政部门。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农委(扶贫办)、教育、公安、卫计委、人社、城管、残联、总工会、慈善总会、记者协会、志愿者协会等部门、团体和组织的沟通协调,按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模式和内容,建立部门间“急难对象”信息反馈和政策协调机制,及时收集各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更新完善“急难”对象信息。

  (二)建立定期走访制度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照村(居)委会建立的“急难对象”家庭档案,认真做好分析、评估工作。每月开展一次针对高风险家庭的入户评估,及时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和生存现状。发挥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社区民警、社区网格长等人员和志愿者群体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以协助调查、街面巡访、定期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情况。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部门间“急难对象”信息反馈和政策协调制度,及时收集各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更新完善“急难对象”信息。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及时交换、汇总、分析同级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发现的“急难对象”信息,由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实后,补充纳入“救急难”信息统计内容。同时,还要抓紧建立与当地政务、警务、急救等热线的联动机制,全方位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人力、物力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抓好工作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紧紧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落实好驻村(居)干部、村(居)民政事务专干、社区网格长等人员的主体责任,并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情况,确保“主动发现”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发现”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给予奖励。镇江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附件:“救急难”信息数据统计表(样表)

  镇江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