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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镇民发﹝2017﹞29号

2017/04/24 9.0k 阅读 329 点赞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我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的行政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我局制定了《镇江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5日

镇江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镇江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镇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会团体换届有关事项应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以及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等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换届选举工作筹备

第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应结合本团体实际,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明确专人起草选举办法(草案)、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章程修改(草案)。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审查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名单;

(3)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4)组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5)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6)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筹备工作完成后,需召开理事会会议,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

(1)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2)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3)理事会、监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候选人建议名单;

(4)《选举办法》(草案);

(5)《章程》(草案)。

第三章参会人员和候选人

第十二条选举委员会应对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和参加选举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名单。确保会员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对参加选举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资格持有异议,可以在参加选举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名单公布后7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作出答复或补正。如持异议会员不满意选举委员会的答复,可向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会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50人。

第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候选人建议名单,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名:

(1)会员联合提名;

(2)会员自荐;

(3)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

(4)上届负责人提名。

第四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理事的人数由本团体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以内,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一般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人数为理事人数1/3以内。

第十七条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人数为3人以上,且应为单数,并设监事长1名。也可只设1名监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章负责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1—5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应为专职,提倡面向社会聘任专职人员。

(一般会员超过100个以上的,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职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会长(理事长)不兼任秘书长;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单位产生。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在《章程》中载明,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担任。

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章换届选举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或1/3(差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1)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章程》修改草案;

(3)审议通过会费收取办法;

(4)通过选举办法;

(5)选举理事、监事;

(6)选举常务理事;

(7)选举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8)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选举方式:

(1)由参会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2)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提倡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提倡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七条无记名投票按以下流程进行:

(1)通过选举工作人员。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2)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检查是否为空箱,确认后当场封闭;

(3)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实到人数将选票发放给会员(会员代表)。监票人、计票人在发放选票时应坚持“一人一票”原则,并在发放完毕后向大会汇报选票制作、发放、剩余情况。剩余选票应当众销毁;

(4)介绍选票。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5)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6)开箱点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本次选举有效;

(7)计票、唱票。计票人、唱票人在计票前应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再进行计票(唱票);

(8)报告计票结果。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表,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字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

(9)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八条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应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报批和备案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准备换届工作时,请参照本指引,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预审(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前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

(1)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2)新一届组织机构拟定人选建议名单,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3)《章程》修改草案。

第三十一条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章程》草案、《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备案表》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进行换届前事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15日内,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届满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前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2)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八章 届中调整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届中需修改《章程》或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

第三十六条负责人产生方式:

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按照换届选举的规定进行。

由理事会选举的,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理事长)推荐的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长(理事长)被罢免或辞职的,由理事会推举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社会团体负责人增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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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