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扣减五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成本,旨在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可申请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具体包括五类:
◇ 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参加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外出务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参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将以这样的标准扣减就业成本。
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残疾人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要启动扣减就业成本政策的,需要提交这些就业相关证明材料。
1.在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2.从事家政、月嫂、钟点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含有收入内容的合同(协议)原件,未签订合同(协议)和合同(协议)上未标注收入内容的,应与聘用家庭(机构)补签收入证明材料并提供;
3.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加盖项目负责单位公章的阶段性(6个月以上)收益证明;
4.从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应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外出务工人员对应以上类型按相应要求提供材料;凡是无法提供以上相关材料的,不得享受就业成本扣减。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不再享受就业成本扣减!
1.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2.停止就业、创业、务工;
3.退出扶贫开发项目;
4.被核查出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实。
因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实,被查实后,如该家庭继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调整成其他救助待遇的,其获取的就业成本扣减金额,应从后续享受的救助待遇中逐月扣减一定的金额,直至扣满为止。
《通知》中还对告知和公示事项做了这些说明:
在册低保对象中符合就业成本扣减条件的,如户档中已具备有效的就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直接给予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如户档中缺少就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应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凡是符合条件的对象,均应在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可审批享受就业成本扣减。其中,在册低保人员,可批量实施公示;新申请的低保人员,可结合审批公示一并进行。
凡是取消就业成本扣减待遇的,均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属于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保告知书视作相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