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知是我市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举措,通知有以下三点需要进行解读:
一、明确缴存范围:在我市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港澳台同胞应在我市就业,促进港澳台同胞在就业地实现安居。
二、规范账户设立手续:因有在我市就业的要求,因此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需要提供我市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时由于港澳台同胞没有《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的身份登记信息相应调整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使缴存基础信息准确、完整、便于管理。
三、享有同等待遇:一是指港澳台同胞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在缴存标准、提取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账户转移等方面与现行在职职工享受完全一致的待遇,二是指全市统一政策,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可就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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