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起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1.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到哪里?
答: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所在地或军人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2.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军人,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第二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向退役军人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款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第三步:退役军人凭上述材料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我市参保单位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接续手续。
3.退役军人参加养老保险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4.退役军人退役前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和实际就业地不同如何处理?
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已转入我市,但退役军人未在我市参保的,需由退役军人本人前往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及转移基金退回部队,由部队重新转往其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