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政策政策解读

解读镇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2014/04/08 4.0k 阅读 338 点赞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江苏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业务培训具体要求,对《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政规发〔 2014 〕 3 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部分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目标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前置条件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不予批准征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构成与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其筹集的最低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与权益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在其中建立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

  被征地农民名单经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后,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间界限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年满60周岁养老年龄段。

  六、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镇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障。

  七、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申请个人分账户资金代缴。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补助金,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确定,并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标准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确定。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但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重复享受。

  九、新老办法的衔接与过渡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要求,2013年12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新人”,执行《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此前按照《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老人”,仍可继续执行“老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省、市有关精神要求进行过渡和衔接,具体办法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制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