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建国等10位代表:
各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探索解决“支出型”贫困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我局主要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目前,我市直接涉及到贫困家庭的政策有两项,分别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我市《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镇政规发﹝2013﹞7号)文件中规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人员,本人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该条款是专门针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中患大重病对象设定的救助条件,为全省首创。同时,2018年底,我局已将《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修订提交至市法制办(现司法局)做为2019年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其中重要修订内容即为“将大重病人员实施“单人保”的准入条件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放宽到2倍”。按照目前低保月标准710元计算,文件修订后,人均收入低于1420元的大重病对象均可纳入保障,更大范围保障这类对象家庭不因疾病陷入困境。
二是临时救助方面:2016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镇政办发﹝2016﹞179号),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文中规定“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因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的方式给予救助。以符合“突发大重病”救助条件的三口之家来测算:当地日低保标准(710元÷30天=24元)×临时救助人口(3人)×临时救助时限(最长120天)=临时救助标准(8640元)。
三是医疗救助方面:我市《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镇政办发〔2017〕187号)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因患重大病、罕见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为社会医疗救助的特殊对象,经核定符合因病支出性急难型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医保制度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末再给予60%的一次性救助,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所需资金由“慈善助医”资金承担。
镇江市民政局
2019年5月7日
签发人:陆敏
经办人:陈耀辉
联系电话:84438787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